关于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与杨杰进行和解方案的报告

关于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与杨杰进行和解方案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5-10-07 公 开 人: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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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与杨杰进行和解方案的报告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各债权人: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24  10  8日作出(2024)鄂 0115破申3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谭江洪对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筑御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011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15破27号决定书指定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担任大筑御工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对大筑御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5年1月18日作出(2024)鄂0115破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宣告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大筑公司与杨杰、凡亚南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5年7月3日作出(2025)鄂011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6500元;二、凡亚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73500元 ;三、杨杰、凡亚南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杨杰、凡亚南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凡亚南负担。

在准备申请执行期间,经管理人与杨杰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杨杰于本协议成立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肆万叁仟叁佰元整(¥43,300.00)整,以上款项用于支付诉讼费用、破产清算费用及清偿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5破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确认的无异议债权。   

二、如杨杰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杨杰承担责任的权利,并不就该涉及到杨杰的部分申请强制执行(2025)鄂0115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如杨杰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则本协议不生效,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继续向杨杰主张权利。

三、本协议书内容仅适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5破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确认的谭江洪、任启来、熊伟3位债权人的3笔债权。

四、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自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杨杰按期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后起生效。   

管理人收到杨杰支付的和解款43,300.00元后,其中3,300.00元系支付诉讼费用,6,800.00元用于支付破产清算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其中管理人报酬4800元,其他破产清算费用2000元),33,200.00元用于清偿人民法院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清偿率为27.79%,对于(2024)鄂0115破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确认中未获清偿的部分,股东杨杰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管理人拟向各债权人清偿分配的债权金额详见下表:

债权

申报

债权人

名称

债权

性质

审查确认债权

金额

分配

金额

返还代垫诉讼费

合计金额

1

DZYG01

谭江洪

普通债权

48,411.96

13,453.68

1,337.49

14791.17

2

DZYG02

任启来

普通债权

59,445.75

16,519.97

1,642.08

18162.05

3

DZYG03

熊伟

普通债权

11,600.00

3,223.64

320.43

3544.07

  

119,457.71

33,197.29

3,300.00

36497.29

特别说明:债权人垫付公告费用已实际支出,暂时无法返还,视案件执行情况予以返还。

请各位债权人进行审议表决。



武汉大筑御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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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筑御工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表决统计表.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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