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銮纵破产清算案 -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上海銮纵破产清算案 -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上海銮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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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于2024614日裁定受理上海銮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銮纵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4625日依法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上海銮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564日经上海三中院裁定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上海銮纵目前已经上海三中院裁定确认的无争议债权金额合计为202,856.55(人民币,下同)。其中,职工债权金额为54,834.00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39,309.43元,劣后债权金额为8,713,12元。目前,上海銮纵无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

截至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实施之日,上海銮纵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金额为136,143.65元,系管理人接管到的上海銮纵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法院退还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以及上述款项产生的银行结息(截至2025520日)

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中,扣除破产费用后,可供债权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17,630.54元,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45.07702%管理人已于202578日依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向其进行了一次性现金分配,分配金额117,630.54

综上,管理人已于202578日根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了上海銮纵破产财产的第一次分配。因目前上海銮纵的已知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本次分配为上海銮纵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特此公告。

 

 

上海銮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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