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沁园春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关于深圳市沁园春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债务人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12-04 公 开 人:深圳市沁园春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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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5)粤 03 破 459 号
深圳市沁园春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裁定受理深圳市圣津有限公司申请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7 月 19 日指定深圳启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你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5 时于本院破产庭第一法庭召开。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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