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澄清说明函

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澄清说明函

公开时间:2026-01-29 公 开 人: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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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澄清说明函

2024)恒泰破管字第Q067号

 

东莞市嘉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方发来《关于通知书的回复函》收悉。现就你方来函述及事项作澄清说明如下:

一、根据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房屋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你方的《租赁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恒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行使单方解除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权利。

二、你方要求以租抵债本质上是一种偿债方式,在债务人恒泰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你方要求恒泰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实质是要求恒泰公司以租金方式向你方进行个别债务清偿,与《企业破产法》公平清偿的规定和精神相悖,管理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并无不当。

三、《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受理后两个月内如无明示继续履行,即默示推定解除合同的规定,是法定的默示推定规则,管理人从未告知贵方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以行为默示解除合同;为免你方误解误判,其后再次以明示方式确认并告知,通过默示+明示双重方式,确认《租赁合同》已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当履职情况

四、为免进一步损害恒泰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再次促请你方立即无延误地将租赁物尽数交还管理人并缴清对应的租金,通知次承租人联系管理人办理有关承租事项并向管理人缴交租金。否则,管理人将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届时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均由你方承担。

再次向贵方释明如上,切勿继续误解误判。

此致

 

东莞市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管理人通讯信息:联系地址:东莞南城绿色路33号鸿福文创中心1号楼29楼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电话:18002910032、0769-23032198,邮箱:pcaj@gdcl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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