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通知书

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0-05-19 公 开 人: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7048次 债 务 人:查看更多债务人详情
  • 打印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7)苏0507 2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

  根据你所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结合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以及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9535886.48元(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12935886.48元,其中优先债权的清偿额为3400000元),按照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在10%以下;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在8%以下的方式确定,且根据你所自愿按照以上方式确定的金额八折收取的意见,本院确定你所担任苏州市江塑编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金额为706297元。

特此通知。

 

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通知书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