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接管暨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接管暨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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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接管暨履行清算义务的通知

2025)中电破管字第12号

崔利斌、中汉信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孙西芳、崔艺、刘雪梅、刘晨奇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5)闽01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南京沃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对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令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2025)闽0105破6号决定书,随机指定福建谨诚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等权力机构或者执行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受理企业清算后,管理人应当履行接管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与债权申报、继续履行合同、资产处置等相关的法定职责。

三、接管内容主要包括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务登记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银行的私人印鉴等印章。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经营凭证。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验资报告、财务凭证、总账册、明细账册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等。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文件、合同、协议各类(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档案材料。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资产权属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对外投资权益凭证、对外债权凭证、房屋权属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各类资产凭证。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存货、原料、车辆、房产、机器设备等资产。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内部人事档案文件资料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的涉诉案件材料包括以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为原告、被告的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执行案件及仲裁等

不属于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但由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实际占有的财产

(十一)其他事项的接管和移交。

四、接管工作的基本程序

请提前进行资料清理、准备工作,这是接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之一。在准备过程中,可随时就有关问题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协商。

所有移交和接管事项必须制作交接清单,一式份。

向管理人实际交接时,应该按照交接清单逐项交接,管理人认真核对、清点,严格做到账实相符,即交接清单记载事项与实物必须一致。

交接工作完成,负责交接的人员分别在“移交人”和“接收人”栏上签字,并由移交人签署移交承诺书。

对于无法交接的资料,或交接资料中无法体现出来的信息,要向管理人进行详细的介绍,必要时,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五、接管工作的时间、地点安排

以上相关责任主体应自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将将上述资料移交给管理人。逾期未移交上述所列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导致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中电集银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7日  

 

 

附:

1、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慧敏 15805940963,刘慧玲 13665040052

管理人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工业路360号(原怡园路东侧)中央第五街1#楼610

2、2025)闽01破申8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3、2025)闽0105破6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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