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16-11-24 公 开 人: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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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泗 洪 县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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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民破1

各相关人员:

本院于2016215日裁定受理江苏天池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重整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如有违反,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通知

 

一六年二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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