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桦盛投资公司应收账款的催收公告

关于桦盛投资公司应收账款的催收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25 公 开 人: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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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粤03破申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盛投资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粤03破40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审计清查,桦盛投资公司账面记载有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详见附件1《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以下合称“应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因此,桦盛投资公司的债务人(下称“债务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如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则债务人的相应的权利继承人、清算主体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依法清偿债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债务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付款项,管理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7917 0078 8013 0000 9967

如对本债务人所列明的债务款项数额等有异议,债务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向管理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以便管理人核实清查债务。若债务人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向桦盛投资公司清偿债务,致使桦盛投资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务人在本公告发布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又未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桦盛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


附件

【桦盛投资】管函字〔2025〕第19号-关于桦盛投资公司应收账款的催收公告-20251225.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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