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证照及印章声明作废的公告

关于公司证照及印章声明作废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15 公 开 人: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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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证照及印章声明作废的公告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2026)冀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故城县腾源毛皮制品厂(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6日作出(2026)冀11破3号决定书,指河北秋华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全面履行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履职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渠道留存的债务人联系方式,均未能与债务人取得有效联络。管理人赴债务人注册地址实地核查走访,当地村民均表示不知晓该企业实际经营地址,管理人已依法将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张贴于债务人注册地所属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完成法定送达程序。后管理人经调取债务人投资人赵立水车辆信息,取得其个人联系方式。初次电话沟通时,投资人赵立水明确拒绝配合管理人工作,拒不提供债务人实际经营场所、企业资料及相关文件。此后管理人多次尝试联系,均无法与赵立水重新取得联络。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管理人始终未能联系到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未获得债务人任何工作人员的配合,亦未查找到债务人实际办公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债务人至今未依法向管理人移交故城县腾源毛皮制品厂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58921532W)、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证照和印章。

现管理人依法郑重公告:

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所列债务人全部证照、印章即时作废。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冒用上述作废证照、印章的,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

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基于上述作废证照、印章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产生的一切经济往来与法律关系,均与故城县腾源毛皮制品厂及管理人无关,由相关行为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任何单位、个人违法使用故城县腾源毛皮制品厂印章、证照的行为,均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故城县腾源毛皮制品厂管理人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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