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公告

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公告

公开时间:2025-12-27 公 开 人: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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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07-16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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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内2223破1号之二

本院根据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作出(2022)内2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并于2023年4月2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民辖13 号批复,同意申请人扎赉特旗立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理一案移交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于2024年10月21日经摇号选定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的管理机构,在申报债权过程中,因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担任申报债权人的法律顾问,故内蒙古有初律师所申请回避。于2025年3月19日通过摇号选定内蒙古法华清算事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秀友律师事务所、内蒙古伊敏律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管理人机构。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的尚未申报的债权人向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87号华门世家四单元 2404;联系人:朱武强,联系电话:1317107625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由于申报债权期限已过,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扎赉特旗瑞峰粮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7月16日9时通过在扎赉特旗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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