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

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6-03-23 公 开 人: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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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2026年2月10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2026)苏0507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齐建川对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福公司”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以(2026)苏0507破1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为佳福公司管理人。

作为管理人,我们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责地调查、核实佳福公司所负债务,并形成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申报与审核机制

(一)全面摸排:综合债务人的账册,审计核查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和法院案件系统查询结果等,全面摸排债权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尽力追求不遗漏债权人。

(二)有序通知:除公告、书面通知的方式外,另采用破易云破产管理平台、短信、微信、微信群聊等方式,建立起与广大债权人畅通的沟通平台,同时也便于广大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有利于债权的及时核查与审定。

(三)细致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指派专人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引导债权人通过破易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申报债权;对邮寄申报之债权,由专人初审后扫描上传破易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

(四)逐级核查:根据每位申报的债权资料,逐级核查,严格把关,遵守实质审查原则,执行下述三级核查机制:1、形式审查人员对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从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体现公平原则和自愿处分原则;2、债权审查人员就申报的债权涉及是否已诉讼或仲裁、是否已申请执行及执行情况、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相关证据,查询现有财务资料,与债务人财会人员及审计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3、债权复核人员对已审查债权进行二次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会同审查人员集体讨论,复核通过的债权通过破易云管理系统将审核结果同步给债权人。

(五)尺度统一:对于债权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处理,对于类型化问题,追求及早发现、及早统一尺度,对于疑点难点问题,追求充分讨论、细致研究,减少偏差。

二、债权申报通知和申报情况

(一)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于2026年2月1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社会公告,另于2026年2月11日在佳福公司注册登记地张贴公告,公告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通知佳福公司债权人于2026年3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院案件系统查询情况,协助法院通过EMS、破易云破产办案工作平台、微信电子送达方式向8家已知或可能的债权人发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材料及有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的通知。

(二)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6年3月20日,有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等4家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35784809.89元,其中申报税务债权500元,普通债权35784309.89元。

三、债权登记及审查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截至本次会议前,管理人已完成对4家已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人4家,金额为29876329.63元,其中普通债权3家,金额为29875829.63元,劣后债权1家,金额为500元。另经管理人调查,确认佳福公司无职工债权。

四、债权审查的具体情况

(一)职工债权的调查

经查,佳福公司已停止经营,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财务及人事资料。管理人已于2026年2月1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

2026年2月11日,管理人前往佳福公司注册登记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52号实地走访调查,在该地址未查找到佳福公司的踪迹。管理人在佳福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张贴公告,告知职工申报债权。同时,管理人前往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相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城区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佳福公司未开立社保、医保及公积金账户;未查询到与佳福公司有关的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执行案件记录。

佳福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志刚向管理人确认,佳福公司已停业多年,现无办公场所和在职员工,也不存在拖欠职工劳动报酬情况。

综上,经管理人调查,确认佳福公司无职工债权。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佳福公司注册登记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结论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上相关证据。若管理人不予更正,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截至目前,无人对管理人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二)税务债权的审查

1、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相城区税务局申报债权金额500元。经审查,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破产企业涉税事项信息采集工作单》《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费欠缴明细》确认债务人应交所属期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税务罚款500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劣后债权500元。

(三)普通债权的审查

1、债权人齐建川申报债权金额16023486.74元。经审查,债权人系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对主债务人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债权。债权人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声明》及公告文件等,证明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另查询,2019年4月1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2019)苏0591破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主债务人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债权人尚有债权本金8512634.69元,利息1507266.93元(按判决确定利率标准计算至主债务人裁定破产清算之日),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244712元,合计10264613.62元。佳福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第七条,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法不予认定。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0264613.62元。

2、债权人何小牛申报债权金额4230124.77元。经管理人审查,2019年2月25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07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佳福公司支付债权人代偿款本金2921000元及利息(以292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1601元。判决生效后,佳福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关于利息,根据生效法律计算债权人利息为1133583.30元(计算至佳福公司破产裁定日即2026年2月10日),本息、费用合计4086184.3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4086184.3元。

3、债权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德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5530698.38元。经管理人审查,2017年6月19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507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确认,判决苏州镜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债权人的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分别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另承担债权人律师费、诉讼费损失128872元。佳福公司对上述本息、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核算债权人利息为11026000元(计算至佳福公司破产裁定之日即2026年2月10日止),扣除债权人执行清偿金额629840.29元,剩余利息10396159.71元,上述本息、费用合计15525031.71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15525031.71元。

综上,截至2026年3月27日,经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人4家,金额为29876329.63元,其中普通债权3家,金额为29875829.63元,劣后债权1家,金额为500元。另经管理人调查,确认佳福公司无职工债权。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我们自担任佳福公司管理人以来,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各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职,认真审查每一笔债权,确保审查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现管理人将审查债权工作汇报到此,并形成了债权表,供各位债权人核查。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下面,请债权人核查《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谢谢大家!

                    

                     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苏州佳福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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