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知 函

告 知 函

公开时间:2025-07-16 公 开 人: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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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勤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5410作出(2025)闽011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清算组组成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通过查阅劳动服务公司的有关资料,得知你为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劳动服务公司停止经营多年,现下落不明,清算组无法开展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及相关规定,你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的义务。

清算组郑重告知你方:你方应当履行清算责任,并应向清算组移交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有关印鉴、账册、财产包括公司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凭证等)】和其他所有资料及移交出资人持有的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所有资料或信息(如被投资单位解散前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报告、涉及劳动服务公司出资人决议资料等)。

特此函告!

 

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清算组

                                  202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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