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告

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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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告

20256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1破申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林晖对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令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202574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闽01242号《决定书》,指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担任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次申报债权采用现场+邮寄申报方式,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820日前,向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IFC福州国际金融中心3303单元;联系人:周律师、黄律师;联系方式:1386062171117679905240(微信号同)】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暂定于20258299:30在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如会议召开时间、方式发生变动,管理人将及时告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特此公告。

 

 

闽清县龙鑫隆商场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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