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查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补充申报的债权的通知

关于核查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补充申报的债权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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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查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补充申报的债权的通知

 

 

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破产人: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编制了《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审查表》,并于2023619日提交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庄玉国、李晓宏、李仁民补充申报债权合计448270.1元,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金额447609.6元;根据债权人庄玉国申报的债权资料,管理人核定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债权金额1950元。(详见附件1:债权清单)。债权清单记载了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名称和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请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人按照下列程序核查债权:

(一)请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人核查债权清单,如对其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必要的证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若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人未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则视为债权人、债务人/破产人对管理人补充审查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根据法律规定,提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权清单中无异议的债权。

特此通知

 

 

福建金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管理人补充审查确认的债权清单

 

1.庄玉国(债权金额:231246元,普通债权)

2.李晓宏(债权金额:77616元,其中76650元为普通债权,966元为劣后债权)

3.李仁民(债权金额:138747.6元,普通债权)

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债权金额:1950元,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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