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京 01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

(2026)京 01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1-14 公 开 人: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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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 01 破申 1 号

申请人: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王玉梅。

委托代理人:闻海洋,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 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马馨冉,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 组成员。

被申请人: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平谷区林荫北街 13 号信息大厦 1002-36 室。

法定代表人:罗德平。

申请人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以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创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能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环创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环创塔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 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环创塔公司股东为:中环金梓(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皓镧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重庆市西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科源新创(北京)投资有限 公司。另查,本院根据上海创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年 1 月 14 日裁定受理中环创塔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1 月 21 日指定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为中环创塔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未能接管到中环创塔公司 任何财产或资料。经清算组调查,中环创塔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为0 元,无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登记信息,亦无对外投资公司或分支机构。中环创塔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目前各股东仅出资 204 万元,尚有 796 万元出资未缴纳。清算期间,共有 2 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审查后确认中国农业银行北 京宣武支行享有 25 500 元普通债权、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平谷区税务局享有劣后债权 1600 元。因中环创塔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且债权人不愿意垫付 有关诉讼费用,中环创塔公司股东亦不愿偿还上述债务,清算组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故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对中 环创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环创塔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 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以后,北京市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 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 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 债务清偿方案。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 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本案中,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中环创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确认债务清偿方案,其向本院申请对中环创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对中环创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苏汀珺

审 判 员 李 佳

 

 

二〇二六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 隋继贤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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