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06破2号-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

(2026)苏06破2号-受理破产民事裁定书-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

公开时间:2026-04-02 公 开 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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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苏 06 破 2 号

申请人: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通京大道80 号尚景智谷 1 幢 3 层 305 室。

法定代表人:谷林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鸿公司)以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团鸿公司系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登记,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的法人独资),住所地为南通市崇川区通京大道 80 号尚景智谷 1 幢 3 层 305 室,注册资本 500 万,主要经营范围为: 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 售;计算机软件开发;医院管理;自有设备租赁;从事医疗 器械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维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检测;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汽摩配件、针纺织品、文教用品(课本、图书除 外)、化妆品的批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设备安装;磁 共振屏蔽工程及医院防辐射工程施工;通讯工程、网络工程 施工;机房空调安装、维修、销售。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 团鸿公司股东为国药集团(上海)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认缴出资 500 万元)。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川法院)审理的南通新东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公司)诉 团鸿公司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作出(2022)苏 0602 民初 10171 号民事判决:一、团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新东公司支付 2021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的租金 634740.64 元、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4 日的房屋占有使 用费 70010.09 元;二、团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新东公司补交减免的房屋租金 3011327.7 元;三、团 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新东公司支付违 约金、 资金占用损失(以 338613 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11 月 29 日起;以 3011327.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 以 164015.6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29 日起;以 132111.97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以 70010.09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10 月 2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等。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团鸿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 务,新东公司向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3)苏 0602 执 5876 号。 崇川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作出(2023)苏 0602 执 5876 号之一执行裁定查明,该 案执行到位执行费 9761 元、诉讼费用 106930.35 元、执行款 372421.4 元,除扣划银行存款及已拍卖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 财产线索,遂裁定终结崇川法院(2022)苏 0602 民初 10171 号民事判决书的该次执行程序。

团鸿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等材料显示,该 公司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资产合计 1497147.89 元,负债 总额 9940248.81 元。 其中, 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 75940.61 元、应收账款 479888.7 元、其他应收款 189407.52 元、固定 资产 3248.46 元、无形资产 748662.6 元;主要负债为:应付账款 5137952.75 元、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 35000 元、应付职 工薪酬 22201.49 元、 应交税费 48756.82 元、 其他应付款 4696337.75 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团鸿公司住所地在本市辖区内,且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依法应予受理。本案中,团鸿 公司未能清偿新东公司到期债务,且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显示团鸿公司资不抵债,该公司据此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符合 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通团鸿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作杰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周祖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信诗林

书 记 员 缪海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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