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关于清偿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通知书

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关于清偿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6-03-04 公 开 人: 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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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偿特定财产担保债权通知书

 

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下称“瑞钢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担任瑞钢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瑞钢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债权人莫若彬送达的《关于要求管理人及时清偿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申请》,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瑞钢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现管理人通知如下:

一、债权人莫若彬对瑞钢公司享有的债权情况

(一)债权人莫若彬对瑞钢公司享有的债权

经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莫若彬对瑞钢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为26,759,868.00元,其中确认债权本金19,442,835.46元,确认利息为7,317,132.53元,债权性质为有(限制)表决权的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特定财产担保物:(1)债务人提供质押的债务人对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担保范围:在本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债务人提供质押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中建钢构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担保范围:在本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债务人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0010006122623427、付款人为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金额为27258670元)项下的应付票据款27258670元(担保范围:在本债权范围内且不超过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债权人莫若彬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莫若彬与瑞钢公司别除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4)粤民终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3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确认莫若彬对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的26759968元债权在10475407.3元应收账款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莫若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7714.53元,由莫若彬负担16813.07元,由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80901.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714.53元(莫若彬已预交),由莫若彬负担16813.07元,由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负担80901.46元。莫若彬多预交的80901.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901.46元”,并已于2026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管理人清收工程款情况

管理人清收取得工程款12,715,085.33元(含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9日作出(2024)粤民终1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权人莫若彬对管理人确认的26,759,968.00元债权在10,475,407.30元应收账款质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工程款/元

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金额/元

1

珠海博物馆和规划展览馆钢结构制作及现场拼装合同

10,118,061.66

7,941,047.07

2

广州珠江新城F2-4地块高德项目钢天桥钢结构制作合同

34,763.61

34,763.61

3

海珠城B栋钢结构制作及现场拼装工程合同

1,359,061.37

1,359,061.37

4

百度国际大厦项目地上钢结构制作及现场拼装合同

1,140,535.25

1,140,535.25

小计

12,652,421.89

10,475,407.30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62,663.44

0.00

合计

12,715,085.33

10,475,407.30

(一)管理人清收工程款所产生的费用

1.诉讼费用

基于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向瑞钢公司清偿拖欠的工程款,经催收无果后。管理人相继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0)粤13民初147号案及(2021)粤13民初133号案,并产生诉讼费用226,962.42元,其中对应优先受偿权部分应承担186,984.49元【(10,475,407.30元÷12,715,085.33元)×226,962.42元】。

2.相关税费

管理人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向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1,788,213.01元及银行转账手续费45.00元,具体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开票金额/元

税费/元

优先受偿权应承担的税费、手续费金额/元

1

珠海博物馆和规划展览馆钢结构制作及现场拼装合同

10,118,061.66

1,649,598.76

1,294,669.06

2

广州珠江新城F2-4地块高德项目钢天桥钢结构制作合同

6,066.81

989.10

989.10

3

海珠城B栋钢结构制作及现场拼装工程合同

0.00

0.00

0.00

4

百度国际大厦项目地上钢结构制作及现场拼装合同

844,144.51

137,625.15

137,625.15

小计

10,968,272.98

1,788,213.01

1,433,283.31

银行转账手续费

45.00

36.07

合计

1,788,258.01

1,433,319.38

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上述诉讼费用及相关税费系为实现工程款(含债权人莫若彬享有优先受偿权部分)而发生的费用,按优先受偿权受偿比例分摊。

三、清偿债权人莫若彬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基于上述情况,基于债权人莫若彬的申请,管理人向债权人莫若彬支付特定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8,855,103.43元(10,475,407.30元-186,984.49元-1,433,319.38元),对于债权人莫若彬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特别说明:管理人基于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向担保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82,840.83元,该管理人报酬不属于破产费用,由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莫若彬在其清偿款项中予以支付。

特此通知。

 

                      惠州市瑞钢钢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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