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84次
  • 打印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5)苏 0505 破申 31 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马永根的申请,已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裁定受理债务人苏州古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本院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定广东华商(苏州)律师事务所 担任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2-民事决定书(指定)(已签章版).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