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产裁定书-艾希亿

宣告破产裁定书-艾希亿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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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破3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2月19日,本院根据李郁纯、董的申请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勤业分所为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调查,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股东未完全履行的出资款。截至2025年5月28日,共有16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进行了相应审查,管理人对其中2家普通债权不予认定,对其中1家职工债权中的普通债权不予认定。管理人调查、公示债权数额为1,668,264.36元,其中有职工债权159480元,社保债权93820.51元,税款债权133150.79元,劣后债权33633元,剩余1248180.06元均为普通债权,不予认定的金额为55750元。2025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25)苏0509破30号民事裁定,对上述债权予以确认。

据此,管理人认为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有资产已经不能全额清偿其所负债务。故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在受理本案后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债务人及债务人出资人未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债务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现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并且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存在其他破产障碍事由。因此,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苏州艾希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荣胜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毕青

书记员金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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