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裁定(2025)赣01破15号之二

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裁定(2025)赣01破15号之二

公开时间:2025-12-26 公 开 人: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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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破15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王隆彬,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 人负责人。

2025年12月24日,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 理人以其制作的《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管理人报告:管理人向债权人送达了《江西优声优色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截至2025年12月15 日收到债权人浙江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强达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2家债权人同意上述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票,同 意上述财产分配方案的债权人数占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该表决事项通过。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江西优声优色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江西优声优色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方案进行确认,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债权人表决通过的《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10日作出(2025) 01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合称“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25年10月14 日作出(2025)赣01破15号《民事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京师(南 )律师事务所为江西优声优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王隆彬担 任管理人负责人。

现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本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依法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中国银行青云谱支行账户存款6203.15元。

 、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

2.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明细如下:

刊刻破产管理人印章140元,打印快递费70元,管理人尽调等 差旅费140元,税务局解除非正常户罚款500元,总计850元。

以上费用均为管理人垫付。

三、管理人报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 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案根据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价值在12%以 下确定,即本案管理人报酬为(6203.15-25-850)×12%=639元。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依 据上述分配原则,本案可分配给2为债权人的金额为:

6203.15-(25+850+639)=4689.15元


2位债权人分配具体金额如下:

1.深圳市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689.15×(579293.14÷1320626.86)=2056.66元

2.浙江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4689.15×(741363.72÷1320626.86)=2632.49元

 、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 现金。债权人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管理人分配前,将变更信息书 面通知管理人。

2.管理人依据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 列明各债权人分配受偿金额、清偿比例等。

3.管理人应将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向法院报告。经向法院报告后, 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通知全体债权人,并依法公告。

管理人特别告知:债权人同意,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 财产分配明细表进行表决。

本方案为第一次表决。如本方案经债权人二次表决未通过的,由 人民法院裁定。

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附件

优声优色破产财产分配裁定.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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