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接管通知)

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接管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广州高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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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

2025)高破管函第1

广州高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已于2025613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高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高强工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5)粤01破申251号,(2025)粤01239号],并于202574日指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高强工程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强工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在收到《告知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义务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管理人移交高强工程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其他资质证书、许可文件等)、银行账户开户清单及相关印鉴和密码、财产状况说明及相关资产权属证书、财产(设备)清单、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全部财务账册、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全部合同。

二、高强工程公司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广州中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高强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广州中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高强工程公司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应向本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如高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813日上午1115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二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尖彭路387号)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六、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管理人办公地址与联系人信息

管理人办公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楼,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律师;联系电话:13699748418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01破申251号];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5)粤01239-1号]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5)粤01239号]。

 

广州高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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