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2 公 开 人: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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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苏0305破27号

     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裁定受理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年7月7日,指定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为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8月11日前,向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徐海路8号淮海环球港A区5单元901室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21000;联系人:王文芳;联系电话:183612685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七月八日

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徐州冠宁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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