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71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2025)粤1971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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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 1971 破申 46 号
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美社区富川科技园诚捷智
能厂 1 层及 2 层、3 层、4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68519259J。
法定代表人:呙德红。
被申请人:东莞市恩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三涌工业园一路 10 号 101 室,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1900MA54Q2HQ8G。
法定代表人:刘克培。
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
东莞市恩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向本院执行部
门提交了移送破产同意书,请求对东莞市恩慈智能装备有限
公司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东莞市恩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成立
于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中堂镇,法定
代表人为刘克培,该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

自动化智能车间方案设计与实施;智能装备开发、制造、销售;

智能装备技术转让与咨询服务;智能装备相关零件、仪

器销售;大数据处理及云计算系统的技术开发;货物或技术
进出口。股东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广东恩慈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0000 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等
部门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5年
5月12日,本院受理了以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合计2宗,
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7597964.88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东莞市恩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住
所地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位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且本案为
“执转破”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
在本院存在多宗执行案件,同时根据本院相关执行部门的移
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之情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
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诚捷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
请人东莞市恩慈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李罗超
二○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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