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司证照及印章声明作废的公告

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公司证照及印章声明作废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4-10 公 开 人:河北逸豪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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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2026)冀1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2026)冀11破6号决定书,指河北逸豪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尝试与债务人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但始终未成功,分别为:管理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记载及企查查、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债务人联系方式,未与债务人取得有效联系;管理人通过企查查记载的债务人住所地向其邮寄本案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寄件派送失败(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已退件;管理人前往债务人注册地址实地查看走访,当地村民均不知晓债务人的具体地址,且债务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已于多年前去世。截至本公告作出之日,管理人始终未能与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也未能得到债务人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亦未找到债务人实际办公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是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债务人至今未依法向管理人移交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DT4KAT4W)、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所有证照和印章。

现管理人依法郑重公告:

1.上述证照、印章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冒用上述资料,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基于上述作废证照、印章等产生的一切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均与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无关。

3、任何单位、个人违法使用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印章、证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故城县兴元皮草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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