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1025破1号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1025破1号

公开时间:2026-05-18 公 开 人: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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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1025破1号

申请人:陈群,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镇上磨村5组。

委托代理人:罗瑜霄,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慕冲村5组。(系陈群之妻)

被申请人: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临武大道中段乾城商业广场6号楼2层002-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中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6年4月3日,申请人陈群以被申请人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审查,本院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2024)湘1025执963号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院查明,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武水镇临武大道中段乾城商业广场6号楼2层002-01号商铺,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认缴出资到期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近年来,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为被申请人的执行案件1件,涉案金额8061.38元。破产审查期间,本院建议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积极推进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化解债务危机,防范债务风险,但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挽救措施。破产审查期间,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1件案件的8061.38元执行标的款未清偿。

本院认为,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破产审查期间,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对裁判文书所确定债务进行清偿。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对陈群提出对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陈群对临武启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洪明

审判员郑小平

审判员刘雅丹

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张媛书记员李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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