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及责任告知书

接管及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11 公 开 人:广东金成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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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及责任告知书

2025)粤01253

广东金成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625日裁定受理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对广东金成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成药业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5)粤01破申344】,于202577日指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为广东金成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案号:2025)粤01253

现告知金成药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履行以下义务,并配合管理人开展金成药业清算工作:

一、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金成药业的经营及债务清偿行为。

二、禁止私自处置金成药业财产。

三、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管理人移交金成药业全部资料、文件、证照、印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金成药业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2.金成药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不动产权利凭证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账簿 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企业审计、评估资料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专利证书等权利凭证、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等、涉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等)。

3.金成药业的其他资料、财产、权利凭证等。

四、如金成药业设立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一并向管理人移交。

五、请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并如实回答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你方作为金成药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理人应按本通知之内容及要求、积极履行配合清算义务,如因你方怠于履行保管、移交义务和其他配合义务的,导致公司出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缺失灭失等情形,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你方将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广东金成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11

 

 

 

管理人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31

联系人:张旭生律师      

电话:15626126826

 

 

附:1.相关法律法规

    2.接管文件清单

 

 

 

 

1: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摘录)

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镜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及时履行破产申请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未主张上述赔偿,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上述诉讼。


附件

接管及责任告知书(已盖章).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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