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

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6-03-04 公 开 人: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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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变价与分配

方案

(2025)嘉园物业强清字第5号

2025 年11 月21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184清申15号裁定,受理申请人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5)豫0184强清14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清算组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维护全体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实现清算财产价值最大化,结合财产接管情况,制定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如下:

一、财产及负债状况

债务人名下有坐落于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北侧金帝商贸城A座801的成套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6.64㎡,权利证号0301007194)、坐落于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北侧金帝商贸城A座的办公房一套(建筑面积82.1㎡、权利证号0301007195)。目前,成套住宅被张晓波以对该房屋实际修缮并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为由实际占用、办公房被新郑市心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房产是福建金帝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物业用房为由实际占用。

2025年11月22日,贵院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于2025年12月22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并于2025年12月2日向新郑市税务局送达了该债权申报公告。2026年1月13日,清算组再次前往金帝商贸城,公告并张贴了受理债务人强制清算的文书和申报债权的公告。截至目前,清算组未接收到任何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也未有债务人的职工联系清算组主张职工债权。

二、财产变价

1、变价原则

清算组将保证财产变价依法进行,公开、公平处分变价财产,变价方式及程序符合《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财产价值最大化,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财产。

2、变价方式

清算组将对清算财产进行网络询价,如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的,则清算组将公开选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纳入清算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网络询价或者评估后,清算财产采取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由清算组以网络询价或者评估价作为参考价,委托第三方专业辅拍机构,在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款作为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清算财产以待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清算则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处置财产时,第一次拍卖时的保留价即为网络询价或者评估价。若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时在第一次拍卖保留底价的基础上下浮20%;若第二次拍卖流拍,第三次拍卖时在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的基础上下浮20%;若第三次拍卖不能成功,则由清算则决定采取协商方式直接议价变卖,不受前述下浮比例的限制。

三、财产分配

1、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

就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述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依法应当承担的交易税费后,剩余款项为可分配财产。

2、财产分配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分配财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1)清算案件受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0条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本案以最终确定的清算财产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管理、变价和分配财产的费用

如在处理清算事务中法僧该项费用的,作为清算费用,以清算财产随时支付。

(3)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

清算组执行职务发生的履职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费用等因清算组执行职务而产生的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4)清算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5条规定,清算组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本案清算组报酬以最终确定的清算财产为基数,在以下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以下确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0%以下确定。最终清算组报酬以人民法院确定的为准。

(5)股东间分配

清算财产在支付完毕前述费用后,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东因获得分配款可能存在的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应由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的,清算组将从股东分配款中先行扣除相应税费后,剩余款项再分配给股东。

因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受领的债权人,清算组将其有权受领的债权额予以提存保管,提存期内不予计息。提存保管期以两年为限,提存分配额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提存债权人承担。提存期届满后,被提存债权人仍无法受领的,清算组可将其提存分配款项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上缴法院,该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额视为受偿完毕

 

以上为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请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进行表决,表决期限截止至2026年3月11日。如对本方案有异议,请书面说明异议及理由。表决期限届满未邮寄表决票或者表决票未填写、未正确填写的,视为同意本方案。清算组将依法报请人民法院批准,并按照本方案进行变价和分配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有财产。

 

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章)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表 决 票

债权人名称: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变价与分配方案 □ 同意 □ 不同意

 

 

债权人或受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各位股东于2026年3月11日前进行表决,并将填好的表决票寄出,若未寄出或未填写、未正确填写,视为同意本方案。

2、股东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股东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除提交前列身份文件之外,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3、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榆林北路36号1-55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收件人:肖律师

收件电话:19555727720

附件

5、新郑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变价及分配方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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