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书-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知书-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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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5)粤197163

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裁定受理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为广东新创华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诺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定于2025822日召开,地点和形式另行确定。

特此通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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