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0324破7号 驳回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4破7号 驳回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30 公 开 人:栾川县皓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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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4破7号

申请人:李海林,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住河南 省嵩县旧县镇童子庄村庙坡组。

被申请人:栾川县皓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 省栾川县庙子镇。

法定代表人:路朋朋。

申请人李海林以被申请人栾川县皓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皓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执行案件移送破 产审查申请书,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2025)豫0324 执1350 号决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 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日作出(2025)豫 03 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海林对被申请人皓 林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5) 豫03破申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栾川县人 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2025)豫0324破 7 号裁定,受理李海林申请皓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件受理后 本院公开选聘,于2025年6月3日指定河南律桓律师事务所为皓林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1.皓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金刚存在涉嫌侵占企业资产逃废其他债务的情形。皓林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自2023年4月4日-2023年7月24日期间向路朋朋账户转款共计1196400元,大多数转款用途备注为“备用金”,路朋朋称其该账户专门配合皓林公司公户使用,账户内资金由实际控制人张金刚安排其转出。皓林公司自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向张金刚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54400元;路朋朋自2023年4月日至2023年7月30日通过微信陆续向张金刚转款共计1043800元。路朋朋还称该银行账户接收的来自“王国鹏”账户和河南龙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账户的转款均是张金刚安排,其对转款原因不知情,该款项均存在用于支付电费、工人工资的情形,与皓林公司转入路朋朋该账户的资金发生混同。管理人虽与皓林公司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但未能接管到皓林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实物资产、财务会计账册等经营资料,无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

2.(2024)豫0324民初1927号李海林诉皓林公司劳务合同纠 纷一案,李海林诉状中称其从2022年3月份开始干至2023年12月为张金刚、皓林公司干劳务,完工多次催要下欠工资,张金刚于 2024年3月10日出具欠条。庭审中张金刚以皓林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代表皓林公司出庭及答辩,称“对该欠款认可,我们共同偿还该债务”,并携带皓林公司公章在《庭审笔录》和《调解协议》上盖章。李海林称2022年3月份开始干活,但皓林公司于2023 年3月22日成立,该诉讼中,李海林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皓林公司拖欠其劳务费的证据,仅由张金刚认可债务由皓林公司承 担。李海林申请皓林公司的破产清算,但截至目前,李海林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占企业资产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涉嫌逃废债务。本案中,张金刚涉嫌通过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将个人债务转化为皓林公司的债务,变相地侵占公司资产,虚构债权债务该情形符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高法[2023]15号《关于加强协作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的意见》中规定的逃废债务行为的界定条件,属于逃废债的行为。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海林的执转破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刘小伟

审 判 员 侯红彦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 官助 理 魏家怡

书 记 员 陈曌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2]23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附件

(2025)豫0324破7号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2).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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