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23 公 开 人: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09次
  • 打印

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

 

各审计机构: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5 月 15 日裁定受理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高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5)沪 03  435 号】, 并于2025  5 月 26 日指定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担任高诚公司的管理人(以下 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为方便迅速开展工作,推进本案进程,现管理人根据法院要求以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决定通过公开选聘的方式,选聘审计机 构对高诚公司进行破产专项审计。现公告如下:

一、高诚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曾用名

上海郜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规模

 

S(小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10109MA1G548H1B

 

纳税人识别

 

 

91310109MA1G548H1B

 

工商注册号

 

 

310109000778128

 

进出口企业

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蔡世山

 

组织机构代

 

 

MA1G548H-1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2835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成立 日期

 

2016-05-12

核准 日期

 

2021-09-16

 

营业期限

 

2016-05-12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员规模

 

少于 50 

 

参保人数

 

2(2024 年报)

 

 

国标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英文名

Gaocheng Enterprise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曲阳路 379 号、383 号 4 层 4006 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

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 日用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

产品批发;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家用电器销

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企业形象策划;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货物进出 口;技

术进出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对高诚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并 出具符合破产需求的审计报告。

 

(二)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三)根据管理人的需要列席债权人会议;

 

(三)配合管理人审核债权;

 

(四)专门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公司成立以来债务人的财务账,并审查 自公司成立以来:

 

1、 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 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 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2、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 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 确披露;

 

3、 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在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前一年内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及债务人 在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前六个月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存在无 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 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 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 债务人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5、 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6、 债务人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7、 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审计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审计业务要求进行审计,将上述审计业务内容全 部体现报告中。

三、报名条件


(一)在上海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 具备执业资格;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 大违约事件;

 

(三)报名单位及团队成员与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报告的关系,需就无利益冲突事项向管理人出具保证书;

 

(四)能高效办理审计、查询等业务,接受管理人针对相关专业问题的咨询;

 

(五)接受先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费用项目办结后一次性支付(包括 但不限于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且程序终结后等);

 

(六)同等条件下,有破产、强清案件服务经验的审计机构优先。

 

四、工作时间

 

报名机构应充分认识本次审计工作的工作量和时间进度:获选机构应在第一 次跟管理人对接审计工作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工作(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因客观情况较本次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按时出具 审计报告的,经管理人同意后,可适当延后完成时间。

五、审计费用

 

(一)报价口径为包干价(币种:人民币),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相关 费用,根据管理人要求可进行二次报价;

 

(二)在本案破产过程中因审计过期,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报告或补充报告 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债务人财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等发生变化时, 审计机构进行相应的补充评估,不再额外增加服务费用;

 

(三)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 应调减相应的服务费;

 

(四)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期间的差旅、住宿、餐饮等产生的费用统一计入服 务费用,不再另行支付、结算;


(五)无论结果如何,参与本次竞聘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报名机构自行承担。

 

六、选聘方式

 

(一)递交方案

 

1、参选文件递交时间:于 2025  7  30  18:00 时前;

 

2、递交方式:邮箱或邮寄递交方式;

 

3、参选文件接收地址:

邮箱地址:tong.xu@mhplawyer.com

邮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717 号会德丰国际广场 7 楼。

 

联系人:徐律师 联系电话: 13701997783。

 

(二)方案内容

 

服务方案中可以包括:单位简介、资质、相关业绩、破产相关审计服务方案 以及案例情况介绍、指派处理本案的注册会计师名单、相关注册会计师的介绍及 主要业绩、服务报价等。服务方案应当简洁,A4 规格,不超过 30 页(含附件、 附图在内),请以“高诚公司破产清算案-机构名称-审计机构服务方案 ”命名 电子文件。

(三)附件

 

各受邀机构在递交服务方案时还应向管理人出具以下附件:(1)营业执照、

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负责人身份证明;(2)有效的审计机构注册证书;(3)

无利益冲突承诺书;(4)保密承诺;(5)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 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承诺。

(四)选聘方式

 

收到各受邀机构递交的服务方案后,管理人将综合参与投标机构的资质、规 模、业绩、报价等综合情况,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审计报名机构中分 别确定中选机构和候选机构各一家,与中选审计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中选机 构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合同的,则管理人有权与候选机构签订委托服


务合同。最终选定审计机构作为本公告事项的审计单位,其他机构不再书面通知。 对于最终选定的审计机构,将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报告备案。

七、特别说明

 

(一)凡报名的竞选机构如获选,不得拒绝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获选机 构应在接到获选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合同;

 

(二)鉴于本项目系破产清算案件中审计工作, 目前资产未处置,委托费用 需待管理人处置完毕资产后 10 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竞选机构请充分考虑并提 出报价。如出现管理人迟延付款的,管理人不就此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获选 机构仍应按照承诺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并提交审计报告;

 

(三)本公告中所列公司基本情况,供意向报名机构参考,不视为管理人的 承诺。财务资料系管理人自高诚公司处获取,管理人不保证其真实性,仅供各受 邀机构参考之用;

 

(四)报名机构的报名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 未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五)获选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且不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审计机构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且管理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 律责任:

 

1、获选机构派出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2、审计程序违法;

 

3、审计意见的依据不足;

 

4、拒不提供报告或故意拖延提交报告时间;

 

5、提供虚假报告;

 

6、出具失实报告;

 

7、违反行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其他情形。


(六)提请各审计机构注意的是本工作内容存在非因管理人原因而导致项目 中止或终止的可能,若出现非因管理人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开展的情况,管理人不 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条款为风险提示条款,各审计机构—经报名即视为认可该 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损失;

 

(七)本次合作邀请并非采用招投标形式,不适用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对本 选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八)各受邀机构应对本函及本案有关材料保密,未经管理人许可,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披露。

 

高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 年 7  23 



附件

高诚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招募审计机构的公告7.23.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