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乡利夫迪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 通 知

关于内乡利夫迪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 通 知

公开时间:2026-06-06 公 开 人:内乡利夫迪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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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乡利夫迪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履行义务

通 知

内乡利夫迪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512日作出(2026)豫13破申48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南航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内乡利夫迪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5月22日指定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内乡县人民法院202661日作出(2026)13256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担任内乡利夫迪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管理人将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加以罚款。

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72下午3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第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内乡利夫迪尔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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