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四)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四)

公开时间:2025-07-10 公 开 人: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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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将《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表(提请核查稿三)》(以下简称《债权表(三))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共有广州万宸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宸公司)、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2户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其中,对于管理人确认万宸公司的3万元普通债权,经复核,万宸公司为(2022)粤0111执4247号、(2023)粤0111执恢1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威尼公司的口罩两批,并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批口罩进行价值评估。为此,万宸公司向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了评估费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之规定,前述万宸公司垫付的评估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威尼公司承担,万宸公司所申报的3万元债权不属于普通债权,并将按照前述规定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进行清偿。

此外,管理人到债权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对异议债权登记造册,并对异议债权逐一进行了审查,并根据复核结果,编制了《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表(提请核查稿)》(以下简称《债权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从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多方面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管理人确认债权1笔,确认债权总额3,131,797.24其中,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2,705,703.00确认民事惩罚性赔偿金426,094.24元

若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审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报告后7日内(日历日)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说明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确凿的证据;逾期未提异议,或者未说明异议理由及法律依据、未提供相关确凿的证据的,视为无异议

债权人、债务人提交书面异议后,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进行复查。如管理人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未向债权人或债务人出具复查结果或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自复查期限(即管理人收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认可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结果。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广州市威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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