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珊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裁定书

莆田市珊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7-31 公 开 人:莆田市珊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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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3破申50号

申请人:余游,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 北 省 咸 丰 县 高 乐 山 镇 沙 坝 村 二 组 2 号 。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光玲,福建翔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莆田市珊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 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延寿北街766号。统 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4MA3375H56M。

法定代表人:张桂芳,执行董事。

经申请人余游申请,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城法院)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2025)闽0304执309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莆田市珊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珊鸿装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 由,决定将珊鸿装饰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24年7月23日,荔城法院作出(2024)闽0304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珊鸿装饰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余游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误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845.1元;二、驳回余游的其他诉讼请求。珊鸿装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2024)闽03民终2434号 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珊鸿装饰公司自愿赔偿给余游70000 元……。。由于珊鸿装饰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 年1月20日,余游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5)闽0304执309号。经荔城法院强制执行,暂未发现珊鸿装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珊鸿装饰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10日,登记机关为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 本为5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张桂芳,股东为张桂芳。

本院认为,申请人余游系被申请人珊鸿装饰公司的债权人, 其债权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珊鸿装饰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荔城法院经余  游申请将珊鸿装饰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因珊鸿装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登记机关为莆田市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且荔城法院已立案执行余游与珊鸿装饰公司的执行案件,故珊鸿装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应移交由荔城法院审理,对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予以批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余游对被申请人莆田市珊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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