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一债会债权核查报告

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一债会债权核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5-10-31 公 开 人: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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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

因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山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经债权人王翔、张伟申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2025)苏0591破申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瑞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以(2025)苏0591破15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为瑞山公司管理人。

作为管理人,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勤勉尽职地调查、核实债务人所欠之债务,并形成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申报与审核机制

(一)全面摸排:综合债务人的账册,审计核查情况,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和法院案件系统查询结果等,全面摸排债权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尽力追求不遗漏债权人。

(二)有序通知:除公告、书面通知的方式外,采用破易云破产管理平台、短信、微信、微信群聊等方式,建立起与广大债权人畅通的沟通平台,同时也便于广大债权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有利于债权的及时核查与审定。

(三)细致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指派专人指导填写相应资料,引导债权人通过破易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申报债权;对邮寄申报之债权,由专人初审后扫描上传破易云破产案件管理平台。

(四)逐级核查:根据每申报的债权资料,逐级核查,严格把关,遵守实质审查原则,执行下述级核查机制:1、形式审查人员进行初审:对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债权的性质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遇到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及时与申报人沟通,并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体现公平原则和自愿处分原则;2、债权审查人员就申报的债权涉及是否已诉讼或仲裁、是否已申请执行及执行情况、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相关证据,查询现有财务资料,与债务人财会人员及审计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3、债权复核人员对已审查债权进行二次复核,形成复核意见并会同审查人员集体讨论,复核通过的债权通过破易云管理系统将审核结果同步给债权人。

(五)尺度统一:对于债权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别处理,对于类型化问题,追求及早发现、及早统一尺度,对于疑点难点问题,追求充分讨论、细致研究,减少偏差。

二、 债权申报通知和申报情况

)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于2025年9月2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社会公告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信息,并通知瑞山公司债权人于 2025年10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另,管理人根据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院案件系统查询情况,以及瑞山公司移交的财务账册中所载的应付款项,在与瑞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岸核实后,协助法院通过EMS线下邮寄和微信电子平台电子送达等方式向6家已知或可能的债权人发送了债权申报通知书、债权申报材料及有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的通知。

(二)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26日,有6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2125781.2元,其中申报公积金债权27158.88元,税款债权92231.52元,普通债权2006390.8元。

三、债权审查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并认真审查了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已完成审查认定债权人5家,金额1007565.55元,其中公积金债权1家,金额27158.88元;社保债权1家,金额为76948.3元;普通债权4家(含申报社保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部分),金额为903158.37元;劣后债权1家,金额为300元。待定债权1家,金额为1118215.65元。另调查确认,瑞山公司职工债权19人,金额为577853.18元。

四、债权审查具体情况

(一)职工债权的调查

2025年9月28日,管理人根据瑞山公司职工提供的线索,前往瑞山公司办公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中润中心1805室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瑞山公司已不在该地址经营,因该地址已经由新承租人租赁经营,管理人无法在该地址现场张贴公告。管理人另至瑞山公司注册登记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18号天翔国际大厦1幢2604室调查,未在该地址查找到瑞山公司办公场所。管理人在该地址张贴了法律文书公示、公告。于2025年9月23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了公示。另外,管理人至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中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等部门调查。经调查,瑞山公司社保、医保已无在册人员,瑞山公司结欠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8月至2024年11月期间住房公积金27158.88元;截至2025年9月28日,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王翔、张伟等13人劳动仲裁记录;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蔡芊芊、燕晓晨等4人劳动仲裁记录。根据仲裁文书记载,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蔡芊芊债权金额27206;燕晓晨债权金额17758.18元裁定确认,对周璇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沈超因自身原因未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按撤回仲裁处理。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刘一鸣、金桂芳向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余10人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因瑞山公司被依送破产审查,法院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另查有陈娟、刘学科等4人未提起劳动仲裁,但根据瑞山公司出具的《员工安置解散决定》,认定该四人职工债权金额。

综上,经管理人调查,确认瑞山公司职工债权人19人,债权金额为577853.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将职工债权调查结果在瑞山公司注册登记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18号天翔国际大厦1幢2604室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1014日起至20251028日止。如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要求管理人更正并附相关证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视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

截至目前,无人对管理人调查认定的职工债权提出异议或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二)公积金债权的审查

1、债权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债权27158.88元。经审查,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登记表》《欠缴住房公积金明细汇总》《欠缴情况系统截图》等材料,确认债权人结欠公积金债权27158.88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公积金债权27158.88元。

债权的审查

1、债权人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金鸡湖商务区税务分局,申报债务债权92231.52元。经审查,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表》《欠缴记录》等材料,确认债务人结欠2024年7月至2025年9月期间社保费用76948.3元,滞纳金14983.22元及2025年9月税务部门罚没款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故对债权人申报滞纳金认定为普通债权;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故认定债权人劣后债权300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社保债权76948.3元,普通债权14983.22元,劣后债权300元。

普通债权的审查

1、债权人浙江益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308632.62元。经审查,2025年7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91民初8797号民事判决,判决债务人应付债权人本金295442.31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元。按法律文书计算,截止2025年9月23日应付利息8190.31元,本息及费用合计308632.62元。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308632.62元。

2、债权人山西旭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292070.4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24)晋07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7民终349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后经昔阳县人民法院(2025)晋0724执122号执行案件强制执行,债权人受偿111402元。根据法律文书计算,债权人尚余本金272898元,利息19172.4元未获受偿。综上,审查认定债权人普通债权292070.4元。

3、债权人山东壹芯食品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287472.13元。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25)鲁1329民初205号、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13民终56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审查确认债权人普通债权287472.13元。

)待定债权情况

1、桂林优植生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金额1118215.65元。因该笔债权涉及未结诉讼,暂予以待定。

综上,截至2025113日,管理人审查认定债权人5家,金额1007565.55元,其中公积金债权1家,金额27158.88元;社保债权1家,金额为76948.3元;普通债权4家(含申报社保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部分),金额为903158.37元;劣后债权1家,金额为300元。待定债权1家,金额为1118215.65元。另调查确认,瑞山公司职工债权19人,金额为577853.18元。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债权人,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视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提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尊敬的各位债权人,我们在担任瑞山公司管理人以来,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职,认真审查每一笔申报的债权,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现,管理人已完成了对瑞山公司已知债权人的债权申报通知和已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并形成了债权表供各位债权人审核。今后,管理人将继续勤勉工作,努力维护每一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各位债权人能继续对管理人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

下面,请债权人核查《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谢谢大家!

     

                            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一


附: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表

序号

职工姓名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

1

刘子杰

工资

14,046.99

2

郑可欣

工资

21,900.00

3

程帅

工资

17,281.53

4

张伟

工资、补偿金

64,010.62

5

王翔

工资、补偿金

14,388.00

6

金桂芳

工资

173,887.09

7

王清华

工资

18,544.46

8

罗春生

工资、补偿金

23,650.61

9

田苗

工资、补偿金

23,635.00

10

方敏

工资、补偿金

13,334.72

11

殷遇安

工资、补偿金

26,228.29

12

刘一鸣

工资、补偿金

50,251.38

13

顾黎

工资

23,229.61

14

燕晓晨

工资、补偿金

17,758.18

15

蔡芊芊

工资、补偿金

27,206.00

16

刘学科

工资

3,623.18

17

陈娟

工资

9,246.36

18

沈超

工资

7,758.18

19

马李丽

工资

27,872.98

合计:

577,853.18


附: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

苏州瑞山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一次)

单位:元;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6日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管理人审查情况

申报金额

债权性质

认定金额

待定金额

否定金额

1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7,158.88

公积金债权

(参照职工债权)

27,158.88

0.00

0.00

2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金鸡湖商务区税务分局

92,231.52

社保债权

76,948.30

0.00

0.00

普通债权

14,983.22

0.00

0.00

劣后债权

300.00

0.00

0.00

3

浙江益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08,632.62

普通债权

308,632.62

0.00

0.00

4

山西旭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92,070.40

普通债权

292,070.40

0.00

0.00

5

山东壹芯食品有限公司

287,472.13

普通债权

287,472.13

0.00

0.00

6

桂林优植生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118,215.65

普通债权

0.00

1,118,215.65

0.00

合计:

2,125,781.2

/

1,007,565.55

1,118,215.6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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