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信通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福安市信通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

公开时间:2025-07-17 公 开 人:福安市信通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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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福安市信通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25年7月10日上午11:00召集信通公司债权人在福安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次债权人会议应到债权人5人,代表债权额为15090442.18元。实际到会债权人4人,代表债权额为15066541.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次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2人,占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66.7 %;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885412元,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比例58.89%。

表决结果:通过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2人,占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66.7 %;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885412元,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比例58.89%。表决结果:通过

3.《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2人,占参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比例为66.7 %;投同意票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885412元,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比例58.89%。

表决结果:通过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特此公告!

                       福安市信通电机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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