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71破申191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5)粤1971破申191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公开时间:2025-12-23 公 开 人: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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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 1971 破申 191 号
申请人:黄家豪
被申请人:东莞市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东莞市企石镇寮光路 65 号 101 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9QA603。
法定代表人:袁罗明。
申请人黄家豪以被申请人东莞市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
本院执行部门提交了移送破产同意书,请求对东莞市徐源环
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东莞市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
于2018年9月19日,公司住所地位于东莞市企石镇,该公司
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李菊容、蔡
泽凯,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
国土、银行、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
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5年10月9日,本院受理了以被申请
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2宗,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60000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东莞市徐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住
所地位于东莞市企石镇,位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且本案为
“执转破”案件,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之规定,申请人黄家豪向本院申请破
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本院存在多宗执行案件,
同时根据本院相关执行部门的移送破产审查报告反映之情
况,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黄家豪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徐源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李罗超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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