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20破16号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2025)粤20破16号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23 公 开 人: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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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新纪元破管字第1号

2025年9月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山市耀盈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下称新纪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10月13日指定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担任新纪元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纪元公司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并于2025年11月18日前将公司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件等资料向管理人移送;办理移交手续时,新纪元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实际控制人应接受管理人有关财产和业务的询问;新纪元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2025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未按通知履行前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63号一幢四楼;黄保玲 18825001308】。

二、新纪元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51125上午10时20分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第四法庭召开新纪元公司第一次债权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新纪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公告

新纪元实业(中山)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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