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百喆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通知

关于石家庄百喆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30 公 开 人:石家庄百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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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温贤生对石家庄百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作出(2025)冀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并指定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2025年7月3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冀0102破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百喆公司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百喆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成立而百喆公司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四、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百喆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百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管理人决定留用的员工须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百喆公司破产清算期间,任何人不得篡改、隐匿、毁弃公司的账册、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或以不合理低价擅自出售公司财产。不得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不得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不得放弃债权;不得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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