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方案》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方案》

公开时间:2024-02-21 公 开 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
浏览次数:1908次
  • 打印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

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的规定,经过和债权人协商,并征得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季春公司”)的认可,为了进行第二次表决,对《重整计划草案第7.10.6条内容进行调整。

一、原文内容

7.10.6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上

《重整计划草案第7.10.6条:普通债权按本《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比例清偿,待有担保(优先)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收债权等债权清偿完毕后,按照调整后的债权额,进行清偿。

为了充分体现四季春公司重整价值,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诉求,平衡各方利益,在保证、确定债权人清算情况下清偿率的基础上,根据四季春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清算价值之外,通过重整经营,给予债权人获得加成的清偿额,加成清偿部分不占用现有偿债资源,来源于企业重整后的经营收益,普通债权人可选择方案A(留债清偿方案)或方案B(债转股方案);在清偿率计算的基础上,加成清偿,提高债权人的清偿额,方案如下:

方案A:留债清偿方案。

(1)每户债权人的债权按照18.46%计算清偿额,作为清偿金额。

(2)为体现重整价值,每户债权人以(1)清偿金额为基础加成计算清偿额的5%,作为额外清偿的部分。

(3)前两项清偿金额总额在重整方案通过后60个月内清偿完毕;清偿节奏为留债清偿期间60个月,从重整方案通过后的第二财务年度开始,按照每财务年度10%,10%,25%,25%,30%总额节奏清偿,在每财务年度年底前支付完毕。

(4)如重整后引入投资人成功或者收入乐观,可在总额之内提前清偿。

(5)若根据上述(4)项未能提前清偿完毕,则按照上述(3)项内容,从49个月(第4年度)开始按照LPR计息,直到清偿完毕为止。

方案B:债转股清偿方案。

(1)每户债权人按照债权金额的18.46%计算清偿额(转股金额),债转股金额每一元债权转为一元股权。

(2)为体现重整价值,每户债权人以(1)清偿金额为基础加成计算清偿额的10%,作为额外清偿部分,以现金方式清偿,清偿时间为重整后60个月内,清偿节奏同方案A的(3)(4)(5)。

(3)若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人数多,为了便于行使权利和管理,按照申报债权的顺序,将债权人分为2-3组,每组登记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由该组第一名或本组推选的债权人代表作为该组有限合伙的代表人,作为股东代表,每组出一名股东代表,组成新的股东会。

其他:本方案执行期内,普通债权人选择方案A或B清偿后,非经四季春公司股东会或管理人同意,不能进行变更,未清偿部分债权依法将不再清偿。

不宜作为企业股东的债权人,可授权他人代持或转让应得的股权,向管理人提交代持或转让权益的书面协议,管理人可进行变更处理。

债权人未选择的处理:若债权人未选择或选择方案不明确,则自动认定为债权人要求以方案A(留债清偿)处理。

 

二、调整内容

对《重整计划(草案)》第7.10.6条的方案A(2)和方案B(2)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为:

方案A:留债清偿方案。

(2)为体现重整价值,每户债权人以(1)清偿金额为基础加成计算清偿额的10%,作为额外清偿的部分。

方案B:债转股清偿方案。

(2)为体现重整价值,每户债权人以(1)清偿金额为基础加成计算清偿额的20%,作为额外清偿部分,以现金方式清偿,清偿时间为重整计划通过或裁定后60个月内,清偿节奏同方案A的(3)(4)(5)。

三、《重整计划(草案)》其他部分内容文字与本次调整部分内容文字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次调整内容为准;本次调整方案未涉及的内容均保持不变,仍按照2024年2月7日提请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重整计划(草案)》为准。

提请各位债权人进行表决。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二十九日



附件

《重整计划(草案)》的《调整方案》.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