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3-06-01 公 开 人:鞍山巧侬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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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鞍山巧侬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玉田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朱虹。

2023年5月15日,申请人以该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鞍山巧侬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1年2月10日在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1.37万元,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号码)为9121030060365509XQ,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种洗涤类和膏体类化妆品及其塑料包装制品,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申请人多年未开展生产经营,2015年停止经营。经主办单位清查审计,认为申请人属于鞍钢厂办大集体关闭企业,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办公地点、无报表,由于不确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故申请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申请破产清算主体资格,其注册登记机关为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应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鞍山巧侬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件

破产企业裁定书_92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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