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决定书

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决定书

公开时间:2016-11-26 公 开 人: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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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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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书

 

                    2015)余破字第6-10

 

申请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经济开发区。

20151117,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维光伏硅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公司20151-9月实现主营收入3.81亿元,现金毛利967万元,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且有正向现金流,请求本院准许其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受光伏行业市场回暖、硅料价格上扬等有利经营形势影响,光伏硅公司在封闭式求助资金扶持下,其生产经营有所改善,多晶硅产量逐步提高,成本和单耗逐渐下降,且生产经营已实现正现金流。目前生产稳定,吸收就业人数增加,订单充足。

本院认为,光伏硅公司在其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职工队伍特别是管理层和一线生产技术队伍的稳定,有利于重整案件的审理,故对其申请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债务人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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