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破378号深圳中凯企业发展公司破产案接管通知书

(2025)粤03破378号深圳中凯企业发展公司破产案接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08 公 开 人:深圳中凯企业发展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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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凯企业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接管通知书

深圳中凯企业发展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义务人(以下统称贵方):

2025年5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3破申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中凯企业发展公司清算组对深圳中凯企业发展公司(下称:中凯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6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03破378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司南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贵方负有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协助管理人办理交接的义务。为确保移交和接管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就贵方应履行的移交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告知贵方:

一、移交的范围

贵方应向管理人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产类

(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及相关凭证;

(2)公司占有或管理的动产、不动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财产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车辆、运输设备、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存货;

(3)公司所有、占有或管理的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及相关凭证;

(4)债权债务清册及相关合同、协议等凭证;

(5)公司占用或管理的其他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证照、印章类

(1)公司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各类经营许可证书及资质证书等;

(2)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三)账簿类

(1)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电子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

(2)公司审计资料和年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年审计报告、年检报告、验资报告。

(四)文书类

(1)公司设立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设立文件、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2)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相关人事档案资料;

(3)公司经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等。

(五)涉诉材料

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其他

需要移交接管的其他重要资料。

二、移交工作的实施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贵方须妥善保管占有和管理上述资料,并尽快移交给管理人

)在破产程序中,贵方须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贵方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资料的,应当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贵方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接管。

三、有关移交法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二款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为确保移交、接管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现告知贵方于收到本《接管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

 

深圳中凯企业发展公司管理人

2025年7月8日

 

附:

1. (2025)粤03破378号《通知书》(告知债务人义务);

2. 管理人联系人:司南律师,联系电话13049399748;

3. 管理人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00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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