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取回权通知书

财产取回权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5-07-21 公 开 人: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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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弘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财产取回权通知书

                        〔2025〕弘大破管字第004号

 

2025年6月19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04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仲国建对河南弘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2025)豫04破申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7日作出(2025)豫0481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南阳中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河南弘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考虑到债务人厂区可能存放了他人财产,为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之规定,就权利人行使取回权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请于2025年8月28日之前,按照本通知书的要求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本通知书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权利人主张取回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一次性向管理人书面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行使取回权的书面申请。其中应详细阐明主张取回的财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具体位置、来源、价值以及所主张的权利性质;

(二)能够证实其主张的全部证据原件以及证据目录。例如:生效裁判、合同、交付签收单据、发票、付款凭证等;

(三)送达信息确认书。其中应包括收件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号等信息,并确认均可接收与本案有关的信息。

三、权利人的主张不成立或拒不支付相应费用的,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此前已声明不行使取回权的,现又重新主张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不予认可。

如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行使取回权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不利后果均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河南弘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联系人:张先生:13783669994,张女士:17621219305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舞钢市矿建中心路西侧河南弘大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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