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受理裁定书

湖南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受理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5-25 公 开 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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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7破申4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漳江南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郑智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宇豪,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南剑,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1250号图鸿大厦26层第01、02、03、17号。

负责人:戴明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武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环湖路大唐司马46栋。

法定代表人:金义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卫华,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茜诺,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6年3月13日,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以下简称桃源县国税局)以被申请人湖南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同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南同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6年3月27日,经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电梯长沙分公司)申请,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源县法院)以湖南同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被执行人为湖南同元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4月14日通知湖南同元公司,该公司于2026年4月21 日提出异议。2026年4月23日,本院组 织召开听证会,桃源县国税局的委托代理人易宇豪、刘南剑,富士达电梯长沙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武超、湖南同元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肖卫华、申茜诺,利害关系人农银创新(北京)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农银创投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蜀兰、董玲 君,利害关系人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发 建设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英杰、刘奕君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同元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1.该公司不符合法定破产清算条件,相关申请及移送程序不符合规定。该公司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要件;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情形,个别债权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或资产处置实现。2.桃源县国税局作为公法债权人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应不予受理。3.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违背“盘活存量”的决策部署,并产生严重后果。4.湖南同元公司正积极自救,桃花源古镇项目盘活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并具备明确可行的操作路径。

农银创投北京公司称,其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下属国有全资公司,系湖南同元公司大股东,同时也是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对申请湖南同元公司破产清算有异议,认为法院应审慎审查。

农发建设基金公司称,其持有的湖南同元公司股权已根据投资协议转让给原常德市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桃花源管委会),已不是湖南同元公司的实际股东,但暂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院查明,湖南同元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5日,经营期限为长期,法定代表人金义红,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0000万元,登记机关为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登记住所地为湖南省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环湖路大唐司马46栋,登记股东为金义红(占比37.5%)、农银创投北京公司(占比45.83%)、 农发建设基金公司(占比16.67%),经营范围为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管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旅游项目投资;凭企业有效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酒店管理服务;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文物)的销售(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对外投资常德同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额10000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常仲裁字第1016号裁决书,裁决原桃花源管委会收购农发建设基金公司持有的湖南同元公司股权。原桃花源管委会股权收购款已支付完毕,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因机构改革,原桃花源管委会已变更为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另查明,2025年8月1日,桃源县国税局桃花源税务分局向 湖南同元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桃花源局税通[2025]1179 号),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2019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30 日的应缴税款7759980.22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8月11日,桃源县国税局桃花源税务分局向湖南同元公司送达《催告书》(桃花源局税强催[2025]1号)、催告该公司缴纳前述欠缴税款7759980.22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6年1月26日,桃源县国税局向湖南同元公司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桃税强拍[2026]1号),称该公司逾期未缴纳欠缴税款7759980.22元及滞纳金4673095.22 元,经依法催告,逾期仍未缴纳,决定对该公司的财产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及其滞纳金。同日,桃源县国税局查封湖南同元公司名下房屋6套。

再查明,2025年12月11日,桃源县国税局桃花源税务分局向湖南同元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桃花源局税通 [2025]2737号),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2019年12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的应缴税款8556929.95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2月25日,桃源县国税局桃花源税务分局向湖南同元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桃花源局税通 [2026]169号),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2026年1月1日至2026 年1月31日的应缴税款7643.15元。

还查明,富士达电梯长沙分公司与湖南同元公司另案合同纠纷,桃源县法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湘0725民初11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1.湖南同元公司支付富士达电梯长沙分公司尚欠款项95890元,此款分期支付,于2023年4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余款55890元在2023年9月30日前付清;2.若湖南同元公司未 按上述约定履行任一期债务,则富士达电梯长沙分公司可从其逾期次日起就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富士达电梯长沙分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桃源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4)湘0725执158 号。该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2709.14元。

湖南同元公司提供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26年3月31日,该公司未审资产总额2359139218.35元,其中:货币资金86702.37元;应收账款7650916.29元;预付账款376027402.95元;其他收款251363244.48元;存货1375624780.77元;长期股权投资 348255000元;固定资产25011.49元;无形资产106160元。负债总额1840635688.78元,其中:应付账款206045326.18元;应付职工薪酬2589481.48元;应交税费8414631.05元;应付利息101890572.25元;其他应付款434079811.29元;其他流动负债 456199538元;长期借款456466328.53元;长期应付款17495000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18503529.57元。

湖南同元公司自述,目前公司缴纳社保职工9人,自2025年8月欠缴部分养老保险金。2021年起停发公司高管人员工资, 2025年8月起欠付职工工资,共欠付职工工资200余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义红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会计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销售收据等资料被常德市公安局扣押,公司账簿、公章由金义红儿媳尹婕妤管理。公司主要资产为桃花源古镇房屋,大部分已被抵押。2026年4月1日、4月2日,湖南同元公司分别与湖南愈境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尔雅康养文化旅游有 限公司、湖南星城小老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常德桃花源古镇 康养文旅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另经本院系统查询,自2020年以来,全市涉湖南同元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案件共12件,未执行到位金额约6.3亿元。该公司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

本院认为,第一,湖南同元公司系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登记住所地为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主要财产位于常德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分属常德市不同行政区划,且湖南同元公司具有国资背景,涉案标的大,影响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可以审理湖南同元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

第二,湖南同元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适格主体。2019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 日,湖南同元公司累计欠缴税款8556929.95 元,已经桃源县国税局通知确认,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 经桃源县国税局催缴,到期仍未缴纳欠缴税款。富士达电梯长沙分公 司对湖南同元公司享有的95890元债权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  认,经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仍有42709.14元债务未履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桃源县国税局、富士达电梯长沙分公司有权申请湖南同元公司破产清算。湖南同元公司异议称,桃源县国税局申请其破产清算缺乏合法性 与正当性,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自2020年以来,湖南同元公司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执行完毕,且未执行到位金额较大。自2025年8月以来,湖南同元公司欠付部分职工 工资及养老保险,且经桃源县国税局催缴,未能缴纳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持续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及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湖南同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湖南同元公司异议称,公司资产大于负债,且已制定桃花源古镇项目盘活方案,不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要件,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情形,不具备破产原因。经查, 目前湖南同元公司主要资产长期未能处置变现,签订的协议亦没  有履行,无资金清偿大量到期债务,且持续时间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湖南同元公司认为其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桃源县税务局、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南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曾丰琪

                         审 判 员   宋玉娇

                         审 判 员   盛  辉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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