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总体债权审查报告

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总体债权审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6-03-26 公 开 人: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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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于2024年3月28日裁定受理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航天环境公司”)破产重整案,于2024年4月22日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北京航天环境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北京航天环境公司的破产重整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在一中院的指导下,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各项管理人职责,公告、受理各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现就债权申报登记、审查确认的总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出具之日,共有10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共计122笔;其中包含管理人依职权调查2笔(债权人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头沟管理部)。债权申报总金额达434,906,556.67元。

二、债权审查情况

(一)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该部分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笔,确认债权金额51,920,820.92元,质押权人为中国航天空气动力技术研究院。质押物为北京航天环境公司以其对淮南弘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年处理10万吨高含废盐综合资源化利用EPC总承包工程项目”及对北京天乐泰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铁屏蔽门项目”享有的应收账款总计82,167,235.86元。

(二)职工与社会保险债权及共益债

该部分为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垫付款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公积金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中,确认职工债权金额为279,826.63元,主要涉及对职工的工资、垫付款及补偿金等;确认保险债权金额为915,971.31元,主要涉及破产裁定受理日前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公积金等。该部分债权金额合计为1,195,197.94元。

关于职工性质的债权,另有确认共益债162,754.43元,主要涉及破产裁定受理日后所产生的职工垫付及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公积金。

(三)普通债权

确认普通债权总额为154,433,007.20元(详见附表)。

(四)劣后债权

确认劣后债权总计4,539,647.15元,为申报的迟延履行滞纳金等惩罚性债权(详见附表)。

(五)不予认定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不予认定债权18笔,不予认定金额总计170,637,454.67元(详见附表)。

(六)暂缓认定情况

经管理人审查,暂缓债权2笔,暂缓金额总计22,601,315.28元,系法院需依法裁判所确认的债权。管理人将依据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对债权人所申报的债权依法进行审查。

三、异议权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认定情况编制形成《债权表》,债权人、债务人应于债权核查异议期内完成对《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核查工作,异议人应当在核查异议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债权核查异议期自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4月10日止。在债权核查异议期内,对管理人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向管理人书面提出,管理人书面给予答复,对管理人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在收到管理人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核查异议期结束后自2026年4月11日起15日内向一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未在债权核查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也未在前述规定的时间内向一中院提起诉讼或未向约定仲裁机构申仲裁的,视为同意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意见,管理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一中院申请对债权表中的相应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北京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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