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蓝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四川中蓝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6-03-26 公 开 人:四川中蓝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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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蓝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债权申报公告

四川中蓝海实业有限公司各位债权人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9日作出(2025)川0107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四川中蓝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蓝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1月30日作出(2026)川0107破2号决定书,指定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中蓝海公司管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冀宣丹为管理人负责人。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此通知所有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计息(包括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应计算至 2026119日止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受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已执行到位或债务人、担保人、连带债务人等其他债务人已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

5.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债务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债权申报的期限及方式

1.债权申报期限:请债权人202652917:00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现场接收债权申报时间:9:30—12:00,14:00—17:00(工作日),建议债权人提前电话联系。

2.债权申报方式

1)现场申报:请债权人根据下列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携带申报材料至管理人办公地址现场申报。

2)邮寄申报:请债权人根据下列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和要求,将申报材料通过EMS中国邮政或顺丰快递邮寄至管理人通讯地址请在邮寄详单上注明中蓝海公司债权申报”字样,并保留邮件寄送底单。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材料后,将视情况请债权人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

3申报材料扫描: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外,请债权人将所有纸质申报材料(含原件)按顺序扫描之后,将扫描文件PDF版,发送管理人指定邮箱,18477506@qq.com,发送主题注明:“XX(债权人名称)的中蓝海公司债权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扫描件必须与纸质件一致,否则,一切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办公及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园区2号楼2单元10层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律师联系电话 13880806369

三、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提交顺序要求

1.《债权申报表》(附件一)

2.《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二)

2.1 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应列入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2 申报材料应逐项列明名称、份数、页码、是否原件。

3.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

3.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交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队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债权申报前一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上打印的债权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附件三),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盖章确认)

如果是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有效的《金融许可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等金融业资格的证明。如申报人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5)代理人为普通自然人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介绍信。

3.2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交如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个人身份证明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签字确认);

2)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四,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并捺印

3)代理人为普通自然人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介绍信。

4.《债权人信息确认书》(附件五)

为确保破产程序中的相关文件、信息能及时高效地送达债权人,请债权人按照债权人信息确认书的要求提供准确的可供分配财产的银行账户信息、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5.《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诚信申报承诺书》(附件六, 请务必双面打印

6.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的各项材料(应逐项列入申报材料清单)

1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款合同,购、销货合同等)等证明存在合同债权关系文件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2各类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检斤单、验收单、提货单,以及工程类商务中标书、工程预(结)算书等证明合同履行的凭证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3债权如有担保的,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文件及相关的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原 始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4债权的发生及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移、债务承担、合同转让、债权债务重组、抵销、清偿)等原始材料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和复印件;

5债权如涉及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的,则须提交诉讼、仲裁、调解、保全、执行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判决、正在执行或正在进行中的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书、保全裁定书、查封通知书、一、二审及再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生效证明文件或材料、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6债权如涉及对建筑工程款争议的,则须提交施工合同、建筑工程结算资料、审计报告、已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证明文件的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7债权公证文书或相关公证文书(如有);

8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则须提交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

9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则应当说明其他债务 人的履行情况;

10债权如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交偿债凭证、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等。如该等偿债或以物抵债是由执行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执行程序的相关裁定书及执行情况说明;

11债权是受让而来的,则须提交债权转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转让协议、确认函、转让明细单及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12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出现会计账面金额不一致时,债权人则须提交会计明细账复印件和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13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同一个债权人可同时申报多笔不同的债权,但同类型债权应计算总额),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20251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

14债权人在数个连带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分别申报全部债权的,应当如实作出书面说明;

15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其他索赔(迟延履行利息等)的,利息、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其他索赔(迟延履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及计算过程应书面说明,正常利息与违约金、罚息、滞纳金、其他索赔(迟延履行利息等)等应分开计算。管理人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请各位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注意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2026119

16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材料。

四、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制作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债权人应提交填写完整的、用 A4 纸打印的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如有委托)、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信息确认书原件一式两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债权人主体资格资料、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债权人须按管理人要求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对于债权人提交的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在复印件的每一页上加盖机构公章;债权人为个人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复印件的每一页上签字或在骑缝上签字。债权人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需在复印件材料中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否则一切法律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字捺印。

2.1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上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2个人债权人须在《债权申报表》上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签名并按捺手印。

3.债权人提交的所有材料明细均应填入《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4.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务必在债权申报材料中注明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微信名称等。管理人将相关文件通过邮寄送达到《债权人信息确认书》载明的地址或被退回、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发送至《债权人信息确认书》载明的电子邮箱、微信号均视为有效送达。

注意:材料提交顺序要求按照《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债权人信息确认书》、《诚信申报承诺书》、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的顺序依次提交。

特别提示:请勿胶装或使用订书机装订,可用曲别针、燕尾夹或其他可拆卸方式固定。

、债权申报表填写说明

1.债权人应如实、详细填写债权人信息、债权情况、债权形成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债权人如认为债权申报表填写空间不够的,可后附续表;

3.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

4.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书中详细说明债权数额(包括债权原始数额、余额、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如有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应详细说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计算过程、计算依据)、债权性质、有无担保及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连带权利人、连带义务人等主体的具体情况,债权发生的经过、变更转移、履行、抵销、清偿或部分清偿情况、诉讼/仲裁/执行/保全情况、享有优先权的类型、金额等。

5.债权人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及其详细的计算清单和计算方式。

6.基本事实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7.纸张规格为A4纸,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还应该承担因审查、确认补充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1.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1.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不得行使权利;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本债权申报须知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3.取回权申请事宜参照本债权申报须知执行。

4.债权申报通知(含公告)的送达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产生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七、特别提示

1.管理人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向管理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管理人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管理人提供本通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资料清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信息确认书》等材料或格式文书仅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申报资料后将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提供资料及签收申报债权资料的行为并不代表管理人对相关债权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

4.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管理人特别提示:请务必尽早申报债权,以尽早获知管理人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中蓝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二十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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