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破产案件受理公告

公开时间:2025-07-09 公 开 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10次
  • 打印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破申5号

申请人:余建军,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热市镇会同村十村民组。

被申请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蟠龙乡马引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MA689K5G1M.

法定代表人:余明江。

2025年3月18日,经申请人余建军申请,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向被申请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2025)川15破申5号通知书,被申请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余建军与被执行人于晓平、董晓红、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另查明,被申请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江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蟠龙乡马引村30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销售化肥;农产品初加工活动;包装服务;水产养殖、销售;互联网批发;休闲观光活动;农业种植采摘观光、农事体验活动;动物饲养观光活动;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品、生物医药、生物环保等领域的基数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及产品研发、制造;饲料加工;饲料批发: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是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余建军对被申请人宜宾鑫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浩

审判员 吴靖

审判员 邓晓琴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龚劲

附件

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