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报告

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报告

公开时间:2025-06-30 公 开 人: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221次
  • 打印

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报告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三中院”)根据沈锐的申请,于20241121日裁定受理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永乐贸易”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4)沪031050〕,并于20241125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永乐贸易的管理人(“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开展职工债权调查工作,对债务人是否存在欠结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是否存在欠付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进行调查。

经管理人调查,确认截止目前债务人职工债权金额合计人民币1,219,960.53元(以下币种同为人民币),涉及26名职工以及欠缴社保的个人部分。现依法将职工债权登记和确认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表》。

《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表》自2025630日开始公示,公示期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示期内,各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电子邮箱(Rebecca.Cao@fangdalaw.com)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管理人将于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向各债权人、债务人、职工进行解释或调整,并发送复查结果通知书。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各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无异议。

 

特此公示。

 

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630

 

附件:《上海闵行永乐民融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公示表》

债权编号

职工姓名

职工债权金额

备注

3

黄姚健

48,070.06

 

4

金慧敏

29,905.20

 

6

管国盛

83,972.08

 

8

蔡建花

21,554.00

 

9

班玄召

19,486.81

 

14

王俊

53,546.76

 

123

冯敏

50,000.00

 

134

伍星

37,311.00

 

194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199,555.10

欠缴社保个人部分

195

郑翔飞

1,005.67

 

196

朱洪飞

7,214.83

 

197

顾春燕

39,063.00

 

198

赵文豪

40,579.94

 

199

马建萍

59,183.25

 

200

安杰

58,061.43

 

201

顾海燕

61,590.36

 

202

滕晓峰

7,609.03

 

203

沈光磊

39,526.00

 

204

赵经玮

54,549.11

 

205

余双双

10,631.56

 

206

庄佳欢

5,054.90

 

207

赵俊生

7,030.39

 

208

张铮

66,454.82

 

209

王法玲

51,854.85

 

210

李年校

85,554.74

 

211

柴曼

12,244.11

 

212

朱碧寒

69,351.55

 

总计

1,219,960.54

 


附件

永乐贸易_职工债权调查情况报告20250630.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