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破511号(个170)胡伟个人破产重整案《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破511号(个170)胡伟个人破产重整案《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9-01 公 开 人:胡伟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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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破511号(个170)

 

申请人:胡伟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郭敏,胡伟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胡伟申请个人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担任胡伟破产管理人。2025年8月28日,管理人以债务人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重整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与胡伟沟通个人破产程序事项,但胡伟对管理人开展工作的要求不予理会。管理人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据此,管理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申请法院裁定终结胡伟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本案无法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表决,管理人申请终结其个人破产重整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胡伟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至破产申请受理前的状态,重整期间进行的财产处置、费用支付有效。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胡伟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胡曲云

 

审判员林  

 

审判员唐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林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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