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利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核查报告

苏州利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债权核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5-07-29 公 开 人:苏州利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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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

苏州利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各位债权人

2025年6月6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09破申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利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锦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09破105号决定书,依法指定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利锦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对顶,勤勉尽职地调查、核实利锦公司所欠之债权,并形成了《苏州利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一、债权审查机制

     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管理人有一套完善的债权审查机制。原则上,管理人会安排专业人员组成债权组进行债权审查工作。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先由管理人派出的接待人员指导填写相关资料,初步整理后形成申报档案,并将这些申报档案编号录入电脑,然后进入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分为五步进行:

     第一步,债权组初审人员从主体是否适格、证据的完整性及证明效力、诉讼时效等法律角度审查申报人的债权证据,区分债权是否经法院判决或仲裁委裁决,若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债权,若证据提交不全的情况下,及时与申报人沟通,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第二步,债权组初审人员就申报的债权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核实,如果申报人提供的证据充分,但存在申报金额与账面不符的情况,初审人员将立即联系申报人对账。初审人员在查明事实后签署初审意见,并签发在流程表上后交会计师核实;第三步,债权组负责人根据申报债权的基本情况、初审人员意见、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核对意见,签署认定意见后交会计师;第四步,会计师根据债权组审查的意见,结合审计的情况签署认定意见交管理人终审人员;第五步,终审人员综合前述意见,做出债权认定结果。

遇到疑难复杂的申报或与前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终审人员召集各组进行合议。经商讨形成一致意见后最终确认债权。

但囿于本案目前的无财务资料及财务经办人员离职,管理人无法完全依据上述债权审查机制开展债权审查工作,只能严格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审查认定。

二、债权通知、申报情况

1.通知情况

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信息,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依据公司涉诉、涉执案件清单,整理出《已知债权人名册》。通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联系方式、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天眼查等方式查询确认已知债权人联系方式,已经向2家已知债权人邮寄或电子送达了书面债权申报通知及申报材料,截止至本报告出具之日,管理人收到2家债权人的申报材料。

2.申报情况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法院确定至2025722日截止。截止2025722日,共有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 2351666.75 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进行审查,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

三、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做了严格认真的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截止2025722日,申报的全部债权总额为  2351666.75  元,管理人已审查核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0  元,税款债权  0  元,社保债权  2274  元,普通债权 2278880.75  元;不予核定债权  70512  元,待定债权  0  元。

(一)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审查

无。

(二)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的审查

管理人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寄送了债权申报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申报了社保债权 2274 元,普通债权 820.75 管理人依法认定税款债权 2274  元。

(三)普通债权

截止2025722,共2家债权人申报了  2349392.75  ,管理人审查确认普通债权  2278880.75  元,不予认定债权  70512 元,待认定债权 0

四、职工债权的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受指定后,管理人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查询了利锦公司员工所有社保、医保、公积金缴费记录及劳动仲裁、执行案件。

经管理人核查,确认利锦公司无职工债权。管理人已予以公示

五、异议债权的救济途径

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的记载债权有异议,可在收到本会议资料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接到异议后三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管理人未在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的,异议人应在收到本会议资料后十五日内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债权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此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予以确认。

自接管利锦公司以来,在法院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管理人团队的每一位工作人员本着对全体债权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勤勉尽职地态度,认真复查每一笔申报债权,以确保经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均合法、真实、有效。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苏州利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729

 

 

 

苏州利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社保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核定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

务局

2274

2274

普通债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申报金额

核定金额

1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

务局

820.75

820.75

2

沈国强

2348572

2278060

普通债权合计

 

2349392.75

2278880.75

管理人有权根据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对已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进行修正,并向全体债权人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亦将及时把修正后的临时债权表提交全体债权人书面核查.但如果仅仅文字出现错误或者修正后确认的债权金额小于本次临时债权表记载的债权金额,管理人则有权直接作出修正并通知申报人,而不再就该等修正情况报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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